名称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索引号 710487
分类号
(| 08 环境公报)
作者 黄丁全、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ISBN 7-80107-379-7
页数 14,11,302页 ; 20cm
价格 CNY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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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注解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黄丁全 男,台湾省台南县人。1972年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75
年台湾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
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经司法官特
考及格,先后在新竹、高雄等地担任检察官,并
兼任高雄医学院讲师。著有《医事法概要》、《医
事法》、《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及《护理事
故的理论与实例》等专著,并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简介

内容提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是犯罪论
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环,盖无责任即无刑罚,行为人必须于行
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始能令其负刑事责任。通常刑法对于责任
能力,并不设定积极的成立要件,而以具备通常之精神状态者
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但是,精神状态之理念如何?判断
之标准何在?常因医学、心理学、法律学立场之不同。呈现复
本文即以刑事责任能力为题,以先进国家刑法对于刑事责
任能力的规定,及目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论述刑事责
任能力之概念、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刑事责任能力与责任的
关系,进而探讨刑事责任的立法方式、判别标准以及刑事责任
能力的程度;再举出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之关系,逐一分析
比较,而后依研究所见,提出完善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规定
的建议,以期将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推向深入。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 生理缺陷

书籍目录

目录
总序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论的现状(代序)
内容提要
导言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现状
二 问题的所在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刑法上的意思能力
二、法的控制能力
三、小 结
第二节 责任能力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 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不同
二、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
三、责任能力与诉讼能力不同
四 责任能力与受刑能力不同
五 责任能力与注意能力不同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
一、道义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一 社会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三、可罚责任论(法律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四、小 结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之关系
第五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责任理论体系中之地位
一 责任前提说
二、责任要素说
三、小 结
第六节 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
第七节 责任能力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
第一节 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内容的方法
第二节 纯生物学的立法方式
一 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赞同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第三节 纯心理学的立法方式
一 采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主张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第四节 混合的立法方式
一 采混合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 主张混合立法方式的理由
三、混合方式的检讨
第五节 日本及我国刑法有关构成责任能力的
立法方式
一 日本刑法
二 台湾地区刑法
三、大陆地区刑法
第六节 小 结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别标准
第一节 历史的回顾
第二节 各种法则的基本内容
一、野兽标准法则(Wi1d Beast Test)
二 是非标准法则
三、不可控制的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
四 杜汉法则(The Druham Rule)
五 美国法律学院法则(A.L.I.Test)
六 包括性犯罪防治法之基准
七、美国刑法精神健康法则
第三节 结 论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程度上的差异
第二节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一、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得减与必减之争
二、刑的减轻范围
三、英美法有关责任减轻的原则
四、减轻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废
第四节 绝对无责任能力
第五章 因病的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意义
一 心理学上或精神医学上的意义
二、刑法学上的意义
第二节 精神病的基本症状
一 感知觉障碍
二 思维障碍
三 智能障碍
四 情绪和情感障碍
五 意志和意志行为障碍
六 意识障碍
七、人格障碍
第三节 外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 器质性精神病
二 中毒性精神病
三、癫痫
第四节 内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e;Schizophrenia)
二、躁郁病
第五节 精神素质之偏倚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 智能之异常(Mental Deficiency)
二 人格违常
三、性心理异常
第六节 外国立法例有关因病的精神障碍者
责任能力的规定
一 德国刑法
二 日本刑法
三、瑞士刑法
四 美国模范刑法(Arnerican Model Pena1 Code)
五、其他各国刑法
第七节 责任能力判定的盲点
第六章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与刑事
责任能力
第一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意义
第二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类别
一 由于感情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二、由于生理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第三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
一 感情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二 生理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第七章 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聋哑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聋哑影响责任能力的立法例
二、聋哑为一般减轻事由的立法例
三 未就聋哑特别规定的立法例
四、聋哑的范围
第三节 盲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盲人的意义
二、立法理由
第四节 聋哑及盲人应否减轻责任
第五节 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
一、英美法有关醉酒的刑事责任
二 我国有关醉酒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第一节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一、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二、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三 着手实行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四 觉醒后的态度与刑事责任能力
五 小 结
结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二 台湾地区刑法以老年人为减轻责任能力事由
的规定应删除
三 责任能力概念应采生物学心理学混合
立法方式
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宜予删除
五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应明文规定为影响
责任能力事由
六 中间责任能力人应规定必减其刑
七 增列麻醉状态下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文
八、聋哑人盲人为减轻责任能力的规定
应予删除
附件:罗杰士刑责能力评估量表
主要参考书目
一 中文书籍部分
二 中文期刊部分
三 日文书籍部分
四 日文期刊部分
五 其他外文部分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