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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 : 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評 |
| 索引号 | D929/20063 | |
| 分类号 | D929 D929(中国法制史)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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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瑞、 | |
| 出版社 | 台北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3 | |
| ISBN | 957-14-3490-6 | |
| 页数 | 224页 ; 24cm | |
| 价格 | TWD380.00 | |
| 标签 | 韦伯、林端、社会学、法社会学、法律、法学、中国、**台·s三民書局*、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索引 | |
林 端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學士(輔系:歷史學系),德國哥廷根大學社會學暨民族學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專任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專長為:社會學理論、法律社會學與宗教社會學。著有《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臺北:巨流,1994初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2增訂版)、Konfuzianische Ethik und Legitimation der Herrschaft im alten China: Eine Auseinandersetzung mit der vergleichenden Soziologie Max Weber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7)(《古代中國儒家倫理與支配的正當化: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此書廣獲好評,有德文、英文書評近十篇與期刊論文二十多篇)。另有《韋伯的社會行動論》、《有族產才有宗族?:臺灣「祭祀公業」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等著作。
長久以來,西方人對中國的看法,一直受到韋伯比較社會學裡對比中西社會與文化的影響:為了彰顯現代西方的獨特類型,韋伯將中國作為對比類型的傳統社會代表;在混同文化內的比較與文化間的比較的情況下,中國傳統宗教、法律、經濟與政治等秩序的發展階段便被等同成西方中世紀的發展階段,而明顯落後西方現代社會。本文以中國傳統法律為例,嘗試對韋伯提出批判:在社會學方法論上,指出其比較法律社會學裡二元對立式的理念型比較 (「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現代法律的類型 ←→ 「實質的-不理性的」中國傳統法律的對比類型) 的局限;在實質社會學分析上,立基於全球近來對清代法律與司法審判的豐碩研究成果,說明了韋伯對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審判的看法的誤解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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