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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立法决策论 |
| 索引号 | D920.0/20061 | |
| 分类号 | D920.0 D920.0(理论)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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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于兆波、 | |
| 出版社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 |
| ISBN | 7-301-08779-9 | |
| 页数 | 274页 ; 23cm | |
| 价格 | CNY26.00 | |
| 标签 | 1、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365-372页) 本书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当今世界现代立法为背景,探讨分析了立法决策之基础、价值取向、内容与方法、主体、程序、实施、评价等内容・作者主张立法决策权为不可授之权,法案起草权为可委托之权・ | |
书籍简介
本书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当今世界现代立法为背景,探讨分析了立法决策之基础、价值取向、内容与方法、主体、程序、实施、评价等内容。
作者认为,立法过程中,在“善待程序”的同时,应“慎待立法决策”;认为立法决策具有沟通性、交涉性、抉择性、政治性和自律性五大特征,立法决策基本价值追求是民主、科学、法治和秩序,依次是立法决策的道德基石、理性内涵、制度追求和社会定位,虽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但仍可一言以蔽之,即民主的立法决策。
现代立法机关实行合议制,既存在着立法决策权,也存在着围绕决策权而展开争斗的诸多影响因素。立法决策需依程序规定而顺次推进,在程序的可能性时空中整合出各方均可接受、至少可以容忍的公共产品。
立法决策的实施指法案起草。立法决策与其实施之间存在着原则界限,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同时,决策与实施之间的界限又是模糊的,有着互相交叉的部分。本书作者主张立法决策权为不可授之权,法案起草权为可委托之权;应使立法决策权归位,使法案起草权面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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