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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
| 索引号 | D923.905/20064 | |
| 分类号 | D923.905 D923.9(婚姻法) 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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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陈国强、王连喜、 |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 |
| ISBN | 7-5017-2050-9 | |
| 页数 | 357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2.00 | |
| 标签 | 法律、中国、 | |
| 简介 | ||
| 注解 | 法官评说的经典案例, 百姓身边的法律宝典 | |
书籍简介
成年子女上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遗产赠予第三者的,是否有效?精神虐待能否构成家庭暴力?……本书将对上述疑问一一做出解答。
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朱熹曾言:“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弥补法典的不足,判例应运而生。从商周的御事、春秋的成事(《论语·为政》:“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战国的比、类,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唐代的法例到宋元的断例、明清的条例,古代判例实践如同古代法典的编纂一样,绵延不绝,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特别是清代,因案生例的制度正式确立,判例经过成案、定例、入律几个层次,最终以条文的形式融入法典,成为法典正文的附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典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得以修正和完善。律例并行,例以辅律并发展入律的法制格局最终成熟。这在世界上都是独具特色的,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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