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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修正的刑法解释理论 |
| 索引号 | D914.01/20077 | |
| 分类号 | D914.01 D914(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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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吴丙新、 | |
| 出版社 | 济南 :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 |
| ISBN | 978-7-209-04202-4 | |
| 页数 | 292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0.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81-288页) | |
书籍简介
吴丙新在本书中又一次强调了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但与绝对法制主义不同的是,他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又坚持解释的妥当性。这可能是刑法学走向相对主义所带来的某种影响。本来刑法的解释目标很清楚,那就是把不清楚的刑法意义在个别案件中讲清楚,去发现刑法意义的客观性。但在今天的认识水平下,哲学解释学已经宣布了绝对的客观与绝对的主观是不可能的。对刑法的解释目标来说,人力所能达到的毋宁是主体间性,是前见与当下的视域融合。哲学解释学为传统解释学提出了难以解答的理论问题。其对刑法科学来说等于彻底宣告了罪刑法定的不可能性,或者说宣告放弃了理解的标准。这种放弃,实际上是等于说刑法典作为文本没有任何意义。哲学解释学的这种说法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法学界的反驳。法学界里有传统的客观性理论,有限地承认了主观性在理解过程中的地位,在坚守相对客观性的同时批判了绝对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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