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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设立中公司本体论 |
| 索引号 | D922.291.91/200810 | |
| 分类号 | D922.291.91 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2.291(国民经济计划学与社会发展法令) D922.29(经济法) D922.2(财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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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茅院生、 | |
| 出版社 |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2007 | |
| ISBN | 978-7-01-006379-9 | |
| 页数 | 180页 ; 23cm | |
| 价格 | CNY28.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165-171页) | |
书籍简介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唯一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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