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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经济犯罪定量化研究 |
| 索引号 | D924.334/20088 | |
| 分类号 | D924.334 D924.3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D924.3(分则) D924(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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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张勇、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8 | |
| ISBN | 978-7-5036-8021-2 | |
| 页数 | 181页 ; 23cm | |
| 价格 | CNY26.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170-179页) | |
《经济犯罪定量化研究》在犯罪定量观念的指导下,以经济犯罪为研究载体,探讨了经济犯罪的定量特性及立法模式、罪量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在不同形态中的定罪量刑的作用,通过研究在经济犯罪范围内如何构建罪刑定量的立法模式,确定量刑基准和规范量刑,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调控经济犯罪和完善刑罚立法,以促进罪刑定量的实现。《经济犯罪定量化研究》的主要结论是:
(1)经济犯罪具有定量特色和经济性,数额是典型的罪量因素。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定量方式存在缺陷,应根据具体情况将不同类型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2)经济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和综合性,它们在经济犯罪的基本犯(数额犯、情节犯与结果犯)以及相应的加重犯中的定罪作用是不同的。
(3)经济犯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理论上都是存在未遂形态的,而且具有可罚性;共同经济犯罪应以犯罪总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而对各共同经济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则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多次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应结合罪数理论具体分析。
(4)我国刑法“定性又定量”具有现实合理性,应将“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相结合,在经济犯罪范围内构建罪刑定量立法模式,确定经济犯罪量刑基准,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促进罪刑定量在司法上的实现。
(5)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对经济犯罪整体调控应当适度、宽和,合理处理界限行为,根据行为类型掌握调控尺度。在量刑中要充分运用“可以型”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慎重对待“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合理完善刑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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