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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 |
| 索引号 | D913.04/200837 | |
| 分类号 | D913.04 D913(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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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庭鹏、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6 | |
| ISBN | 7-5036-6090-2 | |
| 页数 | 230页 ; 23cm | |
| 价格 | CNY18.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18-228页) | |
本文对告知义务的法理根据的通说——“技术说”提出质疑,并论证“最大诚信说”才是告知义务的直接法理根据。关于投保方缔约时不实告知的法律效果,本文提出了一种法律效果双层结构结构规范模式的解释理论。从世界范围看,立法逐渐加强对保验人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揭示了不要求因果关系的规范模式、要求因果关系的规范模式和不考虑因果关系的比例原则模式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体现出日益向消费者保护倾斜的趋势。本文还研究保险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规则的新发展以及对我国保险实践的启示。关于投保方违反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本文提出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应设计与损害事实和过错相适应的不同法律效果。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外国和其他地区,一种普遍的保险人告知义务不仅体现在观念上,而且已落实到严密和周全的相应法律制度上。
本文的研究成果揭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在整体上表现出如下规律性的发展:现代保险交易中诚信和公平问题的矛盾主要方面已从过去的投保方转移到保险人,尽管在现代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仍然应该拘束投保方而言,已经告别了严苛的告知义务和责任时代,本文提出的比较法分析框架表明,各国保险法关于投休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的态度日趋缓和,无不蕴涵着同情消费者投保人的倾向,立法上发展出一些特别要件去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比如,因果关系、比例原则、决定性影响、损害事实、不可抗辩条款条款法则等;另一方面,保险人承担越来越多的告知义务,比如,缔约时对除外责任条款的提示和内容解说义务,保险期间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先决性法律效果通知义务,对格式保险条款的实体内容规制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的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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