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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 : 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
索引号 D922.291.914/200916
分类号 D922.291.914
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2.291(国民经济计划学与社会发展法令)
D922.29(经济法)
D922.2(财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杨勤法、
出版社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ISBN 978-7-301-14014-7
页数 278页 ; 23cm
价格 CNY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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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注解 本书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序。 有书目 (第270-276页)
书籍简介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主要内容:现代公司发展的结果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或者大股东(控制股东)控制公司成为公司运行的基本模式。经营者与大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与所有者或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这必然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失衡,大股东(控制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失衡。因此,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使公司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就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但是,公司治理并非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其中,司法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完善公司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和判断,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序。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在结构上共分六章:
第一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本章探讨了公司治理的本质。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价值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以及股东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董事与股东的合理分权,强化董事责任,赋予公司非控制股东合理的救济渠道,从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经分析发现,公司经常会出现非正常治理的状况,这源于公司治理本身的局限性,为克服这一局限,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外部力量”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可以是立法的、行政的、中介的和司法的。本章在指出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合理性的同时,也分析了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的缺陷,由此得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和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
第二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审慎扩张为视角。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司法过程实际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本章通过对介入公司治理领域的司法本质和特点的分析,认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也存在着利与弊。由于美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有诸多成功经验,尤其是特拉华州的独特方式,形成了独特的“特拉华现象”,本章也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