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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 |
| 索引号 | D913.04/200926 | |
| 分类号 | D913.04 D913(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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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闫仁河、 | |
| 出版社 | 北京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 | |
| ISBN | 978-7-81134-228-4 | |
| 页数 | 207页 ; 23cm | |
| 价格 | CNY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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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
| 注解 | 北京物资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 英文题名取自封面 有书目 (第196-205页) 本书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历史与现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依据、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预见规则、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规则等。 |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的写作源于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我国民法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实践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其原因何在,如何认识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并进而构建和发展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论述。
就历史考察而言,罗马法规定对违约可得利益给予赔偿,但也同时实施一定的限制,后世各国民法典大都继承了这一做法。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等。
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赔偿违约可得利益,这也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固然,调解式审判、传统经济体制与观念都对其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且我们往往将具有不同价值理念的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相混淆。此外,我们也没有很好地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前者往往更需要赔偿可得利益,这与民事合同不同。但是,所有这些还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当继续追问下去。
我们必须对违约可得利益进行界定,这是解决问题的开端。与所受损害不同,违约可得利益是一种相对确定的财产利益,正是由于这一性质,其与机会丧失具有密切的联系,一定意义上讲可得利益损失也是一种获利机会的丧失,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可得利益都是取得未来利益的可能性的判断。这一点决定了不能凡是可得利益都能够获得赔偿,其中涉及对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的判断与分析,两大法系对于合理预见规则、违约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解释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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