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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从公堂走向法庭 : 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
| 索引号 | D925.04/20121 | |
| 分类号 | D925.04 D925(诉讼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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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张德美、 |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 |
| ISBN | 978-7-5620-3507-7 | |
| 页数 | 32, 254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6.00 | |
| 标签 | 中国法律史、张德美、法律、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49-253页) 本书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主要从司法机关、起诉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庭审方式、判决内容、审级制度等七个方面对清代诉讼法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本书以晚清政治、法律制度改革为背景,进一步考察了清代乃至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在清末民初社会转型的大潮中变迁、传承或者消亡的复杂状况。 | |
书籍简介
《从公堂走向法庭: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讲述了:近代中国诉讼制度的变革,经历了艰难、漫长的过程。相比较而言,新型诉讼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满着更多的曲折和艰辛。传统中国,存在“文化重结果,社会轻法律”的特性。中国文化对于事件的描述、评价、处理,重结果而不重过程。“胜者王侯败者寇”,以结果论英雄。“三十六计”,则是对过程道德评价的淡化。对过程的态度,既表现为对事件发生过程的不重视,也表现为对事件处理过程的不重视。中国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谐。“合一”与“和谐”,均是就结果层面而言的。人类行为对于自然秩序的破坏,仅仅是“结果”意义上的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秩序,重塑被破坏的关系,也都是就“结果”意义上的状态而言的。在司法领域,主持审判的官员希望通过审理活动,调查事件的真相,而了解事件真相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判决及判决的执行,惩罚破坏秩序的个体,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和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包括在实施这一手段过程中如何对待当事人,那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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