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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论行政合法性 |
| 索引号 | D922.104/20107 | |
| 分类号 | D922.104 D922.1(行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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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毛玮、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9 | |
| ISBN | 978-7-5036-9945-0 | |
| 页数 | 282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5.00 | |
| 标签 | 法学、法律、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本书是一本有关中国行政法研究的书籍,全书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包括:中庸如何可能、物物而不物于物等。 | |
书籍简介
《论行政合法性》内容简介:从公共物品理论中寻找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但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对前人的相关研究做一些简单的交代。首先,是行政合法性的概念。政治学所讨论的合法性取决于国家能否获得公民的同意,法律中的合法性概念则恰恰相反,它只关注公民的行为是否获得国家(通过法律表达)的同意。行政合法性是指国家或其他公务组织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它首先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然而同时又包容法律意义的合法。行政行为处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之间,对公民而言它代表“官方”,但在法律面前,行政主体又和公民一样,是法律的“臣民”。作为官方意志的体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来源于公民们的同意,但在立法已经获得公民同意的条件下,行政行为对法律的服从也就是对民意的服从,因此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完全可以包容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反过来不一定能成立。如果行政完全被法律所吸收,行政只是对法律的机械执行,那么行政行为的政治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就完全等同。如果法律不能吸收行政职能的时候,政治合法性大于合法律性,行政合法性还必须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行政法学通常称为“合理性”,从法学的立场来看,合理性仍然属于合法性的范畴,但不同于合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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