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称 |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 |
| 索引号 | D926/20111 | |
| 分类号 | D926 D926(司法制度)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 作者 | 郑成良、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0 | |
| ISBN | 978-7-5118-1012-0 | |
| 页数 | 198页 ; 23cm | |
| 价格 | CNY29.00 | |
| 标签 | 司法与政治、司法社会学、推理、法律、法治条件、法解释学、 | |
| 简介 | ||
| 注解 | 211工程三期“区域与都市法制”重大项目资助 CIP题丛书名:区域法治丛书 形式合理性、确定性和法治三者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唯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提供合理化的确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确定性才能够支撑起法治的大厦。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更可靠地实现实质合理性。法律思维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典型的法律职业者,他们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受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训练,都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最具有代表性。在人们看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并常常将其和公正严明的法官形象联系在一起。故此,现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例,来探讨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疑难案件裁判机制中体现的司法推理和法官思维。 | |
书籍简介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内容简介:形式合理性、确定性和法治三者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唯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提供合理化的确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确定性才能够支撑起法治的大厦。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更可靠地实现实质合理性。法律思维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可以这样认为,法治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法律形式的完善,或者,也不在于立法数量的增加和法律机构的扩张,而在于把法律转化到观念中去,并能运用法律进行思维,因而,研究法律思维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只有当这个思维方式真正被法律职业者所普遍认同,被治国者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典型的法律职业者,他们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受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训练,都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最具有代表性。在人们看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并常常将其和公正严明的法官形象联系在一起。故此,现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例,来探讨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疑难案件裁判机制中体现的司法推理和法官思维。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3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