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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先行法治化 : “法治浙江”三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 |
| 索引号 | D927.55/20111 | |
| 分类号 | D927.55 D927(地方法制)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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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孙笑侠、 | |
| 出版社 | 杭州 :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 |
| ISBN | 978-7-308-06485-9 | |
| 页数 | 442页 : 图 ; 24cm | |
| 价格 | CNY59.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教育部211建设项目资助重大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成果 暨浙江省社科规划办资助重大项目“法治浙江三十年”成果 本书包括先行法治化与地方立法、先行法治化与地方行政、先行法治化与司法公正、先行法治化与社会环境、先行法治化与民营经济权利保护等章节。 | |
《先行法治化:“法治浙江”三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内容简介:中国如何走向法治,是法学界必须关心的重大问题。法治发展的具体路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主观努力而建构出来的,比如经过法律家的理性设计,比如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是建构法治秩序、推进法治化的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另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只能通过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逐渐成长,即通过社会经济发展,经过民间生活而自然演进。
实际上,根据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法治或法治秩序既可以是根据本土社会发展而自然演进的,又完全可以是被主体经过理性设计和实行而建构起来的,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实践就是例证。江浙沪三地的法治实践代表着中国东部法治的发达水平,它们已经先行发展了区域性的法治。其进程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演进的,又是建构的。
真正的法治的实现,不能脱离理性的努力和制度的设计,但过分高估理性和设计的作用,则又离事实甚远。同样地,缺少自下而上的推动,缺乏民间的支持,任何实现法治的努力,都终将成为泡影,以为单靠民间的自然演进和推动即可实现法治,也未免过于天真。
“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先行法治化”所试图解决的法治转型路径的问题,其实质,乃是初始动力和初始路径,而非最终成果。很明显,如果各个船只为航行准备的充分程度并不相同,那么,就应当允许各个船只根据自身的准备情况而决定起航日期,而非武断地确定一个统一的日期而强行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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