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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DL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编制说明 [电子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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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 (| 08 环境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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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
| 出版社 | , 2004 | |
| ISBN | 7508326105 | |
| 页数 | 94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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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
| 注解 | 本说明重点指出DL647-2004中有关条款与DL647-1998各条款的差异,并对其修改变更理由加以说明;全书分为三部分:前言,条文修订说明,ASME动力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建造规则及规范。 | |
《DL 647-2004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我国电力工业火力发电厂及热电厂,用于发电和供热的锅炉,大部分已为超高压、亚、临界、超临界压力蒸汽锅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的余热锅炉也已得到实际应用,它们在设备结构和运行特点上虽有不同,但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仍可按本规程执行。对于蒸汽压力低于3.8Mha的供热及小发电,启动锅炉应执行原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DL647-2004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对上述参数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的安全性能进行全过程的检验工作,其中对设备产品设计过程中的要求归纳到产品制造监检中,调试要求列入安装监检范畴,运行过程中的设备改造、退役列入在役检验,从而做到本规程能覆盖设备全过程的检验。
规程的检验范围不仅涉及设备的受压元器件,且对不受压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至关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承重受力部件如钢架、支吊架、连接件等,均在检验范围之内。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要指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对电站使用的压缩空气储气罐、氢气罐等不属本规程检验范围,但仍是电站锅炉监督管理的设备,其检验要求仍可适用,但必须同时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原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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