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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By 肖谊
at 2010-10-15 • 43点击
at 2010-10-15 • 43点击 各有关学院、各相关项目负责人: 为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门近期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我校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包括参与环保部的水专项、科技部的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等专项),认真学习、部署和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pdf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01015041903135.pdf )
科技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作者:肖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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