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By 周乐平 at 2013-07-01 • 69点击

 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根据教育部《关于2012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3〕215号)的要求,现就我校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按以下27个领域归口申报:
1.数学(力学);2.物理;3.化学;4.化工;5.农业;6.林业;7.电子科学技术;8.计算机与通讯;9.生物与基础医学;10.医疗卫生与临床;11.药学;12.中医药;13.能源;14.资源;15.环境;16.传统材料;17.新材料;18.先进制造;19.管理科学与工程(含工商管理);20.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1.经济学;22.法学;23.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24.教育学、心理学;25.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26.历史学;27.艺术学、体育学。
二、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报人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3.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4.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5.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7.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8.国内申请者须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不接受跨单位申报;
9.已获得“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者,不再申请本计划。
三、报送时间及材料要求
此次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学校选拔的形式。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完成本学院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选拔上报。
各学院请于7月4日(星期四)前将以下材料交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行政楼702);
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一份(附件2,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推荐人选需按照学院排序列在清单上。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件3),加盖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申请材料必须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包含附件在内不超过40个页码。申请材料需一式9份,双面打印装订。材料整理要求见《2013“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申请材料制作要求》(附件4);
3.学院推荐意见一份(对申请者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及研究工作设想的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具体意见);
4.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四、其他事项
1.鼓励各学院从海外直接引进高水平青年人才进行申报(B类)。
2.加大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报,注意与部门、地方和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衔接。
3.资助人选确定后,教育部将择优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
4.教育部科技司通知链接:
http://www.dost.moe.edu.cn/dostmoe/tzgg/zxtz/20130625 。附件1、2、3可在校内通知中直接下载。
 
      联系人:周乐平   童锋
      联系电话:020-85227283
      电子邮箱:otalents@jnu.edu.cn (mailto:otalents@jnu.edu.cn )
 
     特此通知
 
 
 
附件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30701115722200.doc )
附件2:2013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申请者清单.xls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30701115812956.xls )
附件3:201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doc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30701115829152.doc )
附件4:“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申请材料制作要求.doc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30701115843273.doc )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作者:周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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