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By 李磊 at 2012-12-29 • 126点击

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各系、所、中心党政领导:
学校于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配合做好贯彻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暨通〔2011〕9号),并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领导干部进行了首次集中报告。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意识,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现就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每位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有关事项。报告方式是: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详见附件)所有内容,装入信封密封后,在信封上签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二、当发生下列事项时,每位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后30日内,本人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中的内容,向组织报告。报告方式同上。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正反面打印,封面“审签人”一栏,无需填写。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 (http://portal.jnu.edu.cn/publish/uploadFile/1/eWebEditor/20121229091628701.doc )
 
 
                纪检与监察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作者: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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