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By 李磊 at 2012-12-12 • 85点击

暨纪〔2012〕8号
  
关于重申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基层纪委,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有关“建立健全校内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的规定,以及我校“惩防体系建设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要求,重申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向本单位教职员工公开本级单位财务信息。
二、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各类经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收费项目及计费标准、范围和依据;基建修缮、物资采购情况;各类活动费用情况,以及其它应公开的财务信息。
三、财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在保证学校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依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四、财务信息公开的时间应注重时效性,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固定工作长期公开,全年性大事、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有公开时限的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本单位教职员工对财务信息公开内容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本通知印发后,2012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含所属系、所、中心等基层单位)要将2012年度财务信息按要求向本单位教职员工公开一次。2013年1月15日前,将财务信息公开的情况(含内容、时间、规模、形式等)书面报告学校纪委。其中,各单位所属的系、所、中心等执行情况应书面报告基层党委(同时抄送基层纪委),由基层党委汇总后,与本级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一并报学校纪委;学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执行情况迳报学校纪委。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狠抓落实,确保执行到位。学校纪委将加强对各单位执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各项要求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抄报学校党政领导。
 
 
中共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联系人:邱炜韬,电话:85220073,材料报送地址:学校行政办公楼1018室。)
 
作者: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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