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刑法哲学
索引号 D914.01/20047.2
分类号 D914.01
D914(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胡萨克、 D. N.、谢望原、
出版社 北京 :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ISBN 7-81087-460-8
页数 14, 460页 ; 21cm
价格 CNY30.00
标签 刑法学、胡萨克、法学、我的作业、美国、经典、我有的书、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
简介
注解 本书其他译者: 喻春祥, 郝明金, 罗文波, 王一怀, 张守志 由Rowman & Littlefield授权; 据Rowman & littlefield 1987年英文版译出 英文并列题名取自封面 有书目 (第434-457页)
书籍简介

《刑法哲学》一书中的中心论题是: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前提。在总体上肯定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胡萨克重点论证了自己对英美正统刑法理论的批判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正义、权利、道德政治哲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二是关于犯罪行为与控制原则的关系。
  胡萨克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正义的需要”,而正义则是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胡萨克是反对分析主义法学理论的,他认为离开了道德和政治哲学,刑法理论就是可悲的。一类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当然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但是为什么法律可以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必须由道德和政治哲学来解决。离开了道德和政治哲学,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国家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一些行为不规定为犯罪。
  胡萨克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是其关于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关系的论述。胡萨克猛烈批判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的观点,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的思想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却存在问题。针对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等刑事责任问题,胡萨克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的思想,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他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命题,并主张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
  胡萨克在批判了英美正统刑法理论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其“控制原则”的刑法理论。所谓“控制原则”,是指“把刑事责任施加于人们无法控制的事态即为不公正”。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人如果不能防止事态的发生,就是对事态不能控制。而所谓“事态”,按照胡萨克的解释,就是指责任所针对的一些难以确定的事情。“如果事态是行为,他应该能够不为该行为;如果是后果,他应该能够防止其发生;如果是意图,他应该不具有这个意图等。”反之就违背了“控制原则”,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解决了“不作为”、“无意识”、“身份”、“持有”这些概念给犯罪行为要件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困惑。只要行为人对事态应该控制而且能够控制却没有控制而致事态发生了,就可以认为其违反了刑事法规。关于“不作为”,胡萨克认为人们对不作为产生的后果和对积极的作为产生的后果应有同样的控制,其将重点放在对危害后果的控制这一法定义务之上。关于“身份犯”,胡萨克认为,人们应当对能够控制的身份有义务加以控制,以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己引起的无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预见到将发生无意识的情形而不采取合理的步骤来防止危害后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思想”,刑法当然不能处罚单纯的思想,但是,对未遂犯、预备犯就很难说不是在处罚思想。
  可以说,胡萨克的基本立场就是:修正的刑法理论不应当全盘抛弃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但应当重建刑法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抛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代之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并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统一于控制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胡萨克的修正刑法理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淆道德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其控制原则也无法解释“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出另外的行为,而不是做他已做出的行为。”但是,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仍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和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必备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