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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 |
| 索引号 | D971.222.8/20044 | |
| 分类号 | D971.222.8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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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郭雳、 | |
| 出版社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 |
| ISBN | 7-301-06900-6 | |
| 页数 | 293页 ; 21cm | |
| 价格 | CNY18.00 | |
| 标签 | 法律、法学、经济、债券、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70-290页) | |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语境研究等方法。经过细致讨论,《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说明: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是相当完善的,以联邦证券法为主,配合各州相关规范;其本源是1933年《证券法》发行注册制下规定的“豁免交易”,骨干包括该法第4(2)条、SEC颁布之D条例、规则144、规则144A以及法院若干重要判例(如Ralston Purina案、Doran案),枝节则触及包括《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等几乎整个证券法律体系;其制度优越性和最大特点在于均衡和协调,即均衡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均衡效率与公平、均衡市场与监管,协调发行环节与流通环节、协调业界要求与学者观点、协调联邦规范与各州规范。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迄今已经经历了七十年的演进,其制度变迁突出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征,有力地推动了私募发行的发展,可被视作是美国证券法律发达史的一个缩影。正因如此,日本、台湾地区等纷纷将其奉为圭臬,整体上加以借鉴移植。
同样,作为公开发行的有益补充,私募发行也有理由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转轨、开放进程中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相关现状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活动还不普遍,系统、有效的对应规范尚未形成,存在着“私募活动公募化”、“私募规范公募化”等误区。私募发行要想健康发展,还必须克服法律、市场、制度、认识等诸多障碍。就此《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也提出了作者对于我国法律规范私募发行的初步阶段性设想,为他人的继续研究创造了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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