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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银行控股公司法》 |
| 索引号 | D971.222.8/20061 | |
| 分类号 | D971.222.8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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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邱海洋、刘萍、 | |
| 出版社 | 北京 : 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 |
| ISBN | 7-5620-1040-4 | |
| 页数 | 486页 ; 23cm | |
| 价格 | CNY36.00 | |
| 标签 | 存款保险、法学、法律、金融法、银行法、 | |
| 简介 | ||
| 注解 | ||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银行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表现。它详细地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权力和运营,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其次,它也是一部有关问题银行处置、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银行的破产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银行适用普通破产法,由法院主导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立法例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破产体制,该体制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是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而通常是在破产法之外,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银行清算。《联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资产清收、资产处置、清算程序和清偿债务的顺序;其三,它包含了有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规定。
在美国,银行控股公司起初是银行进行地域扩张的手段,后来成为银行业务扩张、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从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反对不正当竞争、顾客信息保密等方面,规定了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方法和目标。其中,有关银行控股公司是其子银行 "力量的来源",银行控股公司应当对其子银行进行救助,为其子银行承担一定责任等规定,对普通公司法的公司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所挑战,对于研究关联公司、关联金融机构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价值。
金融法律制度既要保护金融创新,又要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所希望解决的问题,对中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两部法律的调整方法,对于立法者、监管者和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将这两部法律全面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并予以出版,在国内尚属首次。特推荐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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