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拱桥--暨南大学学生门户 » 图书馆 » 中国法制史 »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
名称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
索引号 D929.2/20062
分类号 D929.2
D929(中国法制史)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谢晖、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ISBN 7-5620-2800-1
页数 284页, [1] 叶图版 : 肖像 ; 21cm
价格 CNY24.00
标签 法律、典章制度、学术类、
简介
注解 有书目 (第272-281页) 本书对当今中外法学界所关注的法律解释问题从历史的角度以哲学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在本书论述了法律解释的三种样式及其特征,通过大篇幅阐述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所包含的智慧,并试图通过这种分析来寻求中国古典法律解释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意义・作者选题新颖,在论述过程中引经据典,逻辑严谨,充分显示了作者深厚的古文造诣和法学功底・
作者简介

谢晖,男,汉族,1964年生于甘肃天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山东省法理学会会长。已出版的学术著作有:《行政权探索》、《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诠释与应用》、《法律的意义追问》、《法理学》、《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象牙塔上放哨》等。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学术随笔70余篇。主编大型法学丛书《法理文库》和《公法研究》;主编《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等学术刊物;担任《中国诠释学》的主要编辑人。

书籍简介

中国古代存在以“经学解释”为代表的解释传统。其中,律书解释和案例解释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组成部分。用现代哲学解释学原理分析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目的,一方面,是方便地归纳和总结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哲学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以中国经验进一步丰富、发展解释学,从而建立以解释学为思想源头之基础的中国法律解释学。以这种认识为基础,本文从哲学向度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八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从现代解释学和符号学的基本理论出发,用中国古典解释例阐述了法律符号的解释属性:概括性、逻辑性和沟通性。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指刑律,因此,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在解释学意义上的审视,主要是针对刑律解释而言的。从现代解释学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关系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丰硕成果足以丰富和支持解释学研究;而现代西方解释学理论在学理层面可以很好地梳理、总结和提升这些材料,从而使中国古典法律解释能够获得更好的理论说明。
  第二部分从法律解释主体角度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进行分析。中国古典之官方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属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官方有效解释,其主要目的是寻求法律的原意,解释对象主要是生效的当朝官方法律;中国古典之民间法律解释属于私家法释,其解释主体、目的、方法和对象都是多元的,并且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司法,所以,中国古典的司法解释可称为“司法性解释”;其主体是古代的判官,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两造的纠纷,故效力一般只及于判官本人所处理的个案,除非该判例进一步上升为官方的“成例”。
第三部分主要在于挖掘中国古典法律解释所具有的独特的哲理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古典哲学爱“仁”,西方传统哲学爱“智”。以“仁道精神”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占据了中国官方主导的“大传统”,这个哲学的价值趋向反映出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基本态度。因此,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不是通过解释达致对法律之“求真”,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趋善抑真”寻求心理的事实成为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重要哲理智慧。
第四部分从形上角度分析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即刑典之立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天人关系”看,具有“究天人之际”的高远追求,其宗旨是寻求法律之“道”,法律是否合乎“道”是对以皇权为代表的权力合法性的追问和约束。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群己关系”看,具有“通古今之变”的形上智慧,其透射出了法律解释的本体意义和方法意蕴。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身心关系”看,具有“致内外之和”的道德追求,中国古典法律解释总是希望通过两造的道德内省达致对两造的道德约束,以实现社会秩序而不是个人自由。
第五部分通过目的向度分析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实用路向。中国古典法律解释具有浓重的“情理交融”特点,同时,为了使法律解释具有可接受性,其“实用理性”特征便凸显出来。当然,古中国法律解释之“情理交融”和“实用理性”的具体实现还依赖于主体的参与,这就形成了法律解释中的实践互动。实践互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参与主体间的“妥协意向”,借此,古典的法律秩序才得以呈现。
第六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方法。独断体解释方法表现在解释主体、权力、对象和效力的独断性上;问答体解释方法表现了解释者对请问者的教示,是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交流,而不是解释者与请问者间的交流;注释体解释是通过“文法”而阐释法律文本中的律意,是关于法律解释中的“是什么”的说明;判例体解释是通过事实而“发现”法律的过程,判例在古典中国照例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结合的产物,是事实与规范相博弈的结果。
第七部分主要包括“附生于政治哲学(经学)的法律解释智慧”、“相对独立的法律解释智慧——律学”、“作为裁判方式的法律解释智慧——司法过程”、“作为裁判结果的法律解释智慧——判词”四个方面。以判词为例,中国古代判词的知识智慧不仅体现在其所反映出来的法学世界观、法律方法论上,而且还体现在其“遵循先例”、“先例识别”等法律发现的方法上。
第八部分主要是剖析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从学术角度看,古中国法律解释为中国法学提供了宝贵的古典资源;从立法意义上说,中国古典法律解释所透射出来的对实质合理性的价值追求是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值得关注的资源;从法治角度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为法治中国文化的本土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内容,中国治的全球化面向不可能撇开自身的文化积淀和现实关切;从法律实施角度看,古典法律是在解释中实现的,法律解释通过创造法律和说明法律的合法性等行为推进制定法的实现,这对当下的中国法律实施而言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