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民法物权篇
索引号 D923.204/20074
分类号 D923.204
D923.2(物权)
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刘志敭、方恒、张谷、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ISBN 7-5620-2881-8
页数 266页 ; 22cm
价格 精装
标签 民法、物权、
简介
注解
书籍简介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 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
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第一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权、铁路或矿之抵押权及租赁节中之法定留置权等)。又物权法虽为规定物权的法律关系,但为立法上便宜起见,亦将附于物权之债权(例如请求返还孳息及给付一定金额等是)吸收在内,此皆为立法上便宜起见,不能以严格之理论律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