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拱桥--暨南大学学生门户 » 图书馆 » 所得税法 » 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
名称 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
索引号 D922.222.4/20081
分类号 D922.222.4
D922.222(所得税法)
D922.22(税法)
D922.2(财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刘剑文、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ISBN 978-7-80226-860-9
页数 544页 ; 21cm
价格 CNY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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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注解 刘剑文,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世界税法协会主席。 有书目 本书是一部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可读性的企业所得税法辅导书。以新企业秘得税法为依据,结合税法理论,比较旧企业所税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详细的论述,评介相关立法背景和比较新旧条文之间的差异……。
书籍简介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承担着一国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为企业创造适宜发展的法治环境,是一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这也成为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基础性原因。享受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运营于国家所创造的投资环境下的企业,理所当然地要为此而负担相应的税收对价。同时,企业是一国重要的纳税主体,关涉我国所开征的大部分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是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但由于其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真正以企业所创造的财产来承担税负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少量的房产税等。作为平等竞争的主体,企业也即应平等的分摊政府为投资环境的建设,以及相应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支出的成本,亦即税收负担。长期以来,在国家直接对企业征税、直接参与企业新增经济价值的重新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由于我国实行“双轨制”的立法,故形成内资、外资企业有别、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差别巨大的税收分摊模式,造成了国有企业、内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有鉴于此,我国从1994年开始着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以实现各类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作为基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