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拱桥--暨南大学学生门户 » 图书馆 » 行政法 » 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
名称 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
索引号 D922.104/201013
分类号 D922.104
D922.1(行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张弘、
出版社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0
ISBN 978-7-5118-0695-6
页数 381页 ; 21cm
价格 CNY32.00
标签
简介
注解 国家“211工程”三期立项重点课题资助 有书目 本书对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的理论与实践论证,内容包括以行政的公共性对抗行政的国家性—行政合法的正当性判断与选择、公私法的流变—行政法私法化的表征、边界及行政法的发展研究、论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以行政分权为研究视角等21章。
书籍简介

《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内容简介:传统行政法模式以私行政和消极行政为主要领域与方法,已然难以应景式地阐释和消解诸多现代性行政法问题。适应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和对象的扩大化,现代行政的作用手段和组织形态因而呈现有别于传统的、多样化的特征。现代行政法因而面临结构性的变革,以回应社会发展对行政多元化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单一控制行政权取向的行政法学向多样性行政服务取向的行政法学的转变,既公共行政、积极行政、服务行政则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法发展情势的特点及作者的学术喜好,展开对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的理论与实践论证。当然,这种论证在逻辑结构上是松散的,并不是紧密型的系统构造。由于客观对象的开放发展性,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的中国行政法本身正在自我成长,其自身的结构性变革本来就是幼稚的;而松散型的结构,实际是一种指向,一种围绕,需要发散性思维,进行多元性广泛链接。这或许是一种紧密型的系统构造的前提,当然,做这种前提性工作可能费力不讨好,既需要勇气,也需要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