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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 |
| 索引号 | D925.118.25/20119 | |
| 分类号 | D925.118.25 D925.1(民事诉讼法) D925(诉讼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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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何波 (女)、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0 | |
| ISBN | 978-7-5118-0864-6 | |
| 页数 | 509页 ; 23cm | |
| 价格 | CNY68.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本书主要研讨了合同、担保、公司以及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方法问题,同时对相关的25个案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内容包括合同篇、担保篇、公司篇等5章。 | |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内容简介:裁判方法是指司法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并作出司法决定或结论的方法。这种将法律与事实有机结合,确定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过程是司法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的有机联系,确定案件的裁判效果的推理方式以及对这一裁判效果结论的论证等是裁判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梁慧星教授认为:“裁判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事实认定的方法和一个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裁判的方法就是帮助我们法官进行正确的法律思维,最后得出公正裁决的一套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
裁判方法论主要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诉讼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各种裁判方法之总和。
这里我想主要就以下三个问题加以说明:(1)司法解释。这里的司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适用解释。司法适用解释的主体是法官和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解释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的具体适用。法官和审判组织所作的司法适用解释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需要解释后才能适用具体案件;另一种情形是事实需要分析后才能相对应于某法律。即在分析事实中解释法律,在解释法律时分析事实,二者缺一不可。此外,当具体适用法律时,遇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时候,还要采用其他的方法解决裁判规范的空缺或明确裁判规范的内容。在法律没有规定或称“法律漏洞”的情形下,需要以习惯、法理、政策或道德等相关因素进行漏洞补充;在法律不清楚、不明确的情形下,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不确定概念的含义作实质性的分析,使不确定的概念具有相对确定的含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法律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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