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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 : 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 |
| 索引号 | D915.213.04/20111 | |
| 分类号 | D915.213.04 D915.2(民事诉讼法) D915(诉讼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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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陈文曲、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0 | |
| ISBN | 978-7-5118-1139-4 | |
| 页数 | [9], 221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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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
| 注解 | 本书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和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当事人陈述行为研究》的研究成果。 有书目 (第211-219页) 当事人陈述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功能是作为一种独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在立法上对当事人陈述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陈述不可靠,加之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主张、辩解以及主观情感的表达在诉讼中无法分离,因而,当事人陈述作为独立证据实际上名存实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证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的认识手段日益客观可靠,对人证的依赖性(尤其是对“口供”的依赖性)日益减弱,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沉沦的催化剂。 | |
书籍简介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重构: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内容简介:跳出将当事人陈述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狭隘视角,将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最为普遍的诉讼现象,以一种开放的胸怀和广阔的视野,借用最具有统摄力和批评力的哲学理论工具,尤其是将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理论引入到民事诉讼中,那么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退出历史舞台是一种必然,这也是科学和民主发展的结果。
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言语性的、一种诉讼主体常态性的诉讼行为,其在民事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是,这是诉讼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在交往理性语境中,诉讼是事实与规范的言语整合,当事人陈述是这种整合的基础和推动器,在这种言语活动中,当事人陈述的功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其具有的表明、催化、调控等功能得以显现。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化系法制现代化之所需,应在为权利而沟通的理念下,坚持真实、正当、诚实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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