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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索引号 D925.104/20115
分类号 D925.104
D925.1(民事诉讼法)
D925(诉讼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姚瑞光、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ISBN 978-7-5620-3677-7
页数 197页 ; 23cm
价格 CNY21.00
标签 法学、法律、
简介
注解 姚瑞光(1919-),男,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 “司法院”大法官。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情况的书籍。作者对应修订和已经修订的条文进行了精微的评述,对立法和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意义。通过该书足见作者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深厚造诣。 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及相关读者。
书籍简介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内容简介:民事诉讼法系于1935年2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6曰第一次修正三十七个条文,均系基于实务上之需要,能解决问题之修正,列举数例如下:一、于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增入“或依职权”四字,使原告之诉不致因法院无管辖权而被裁定驳回,解决原告起诉,因管辖错误而须另行起诉之问题。二、于第二四九条创设他国立法例未有之第二项“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使(一)对于当事人显不适格之诉,(二)无私法上之请求权而提起之给付之诉,(三)无确认之法律上利益而提起之确认之诉,(四)依法不必起诉行使之形成权而提起之形成之诉,(五)依所诉事实,其请求与实体法不合或相反之诉,得不经言词辩论而径以判决驳回,省时、省事,数十年来,法官受用无穷。
三、于第三八○条创设第二项“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请求继续审判”。解决于发生各该情形时,无法律依据处理的困扰。
四、于第三八五条第一项创意增设后段“不到场之当事人,经再传而仍不到场者,并得依职权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解决无人声请而诉讼终结迟延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