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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 (德) 卡尔·施密特著
索引号 D90/201228
分类号 D90
D90(法的理论(法学))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施米特、苏慧婕、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ISBN 978-7-5093-3399-0
页数 113页 ; 21cm
价格 CNY20.00
标签 施米特、法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法理学、法律、政治学、思想史、
简介
注解 责任者规范汉译姓: 施米特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維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由所有其他的概念。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联。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政权的法学新思维?或者两者最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作者简介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誉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也曾被称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因其纳粹经历而使其人格、学说备受争议。

书籍简介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书籍目录

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轮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