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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索引号 D922.281.4/20122
分类号 D922.281.4
D922.281(银行法)
D922.28(金融法)
D922.2(财政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姚旭、
出版社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1
ISBN 978-7-5118-2488-2
页数 Ⅳ, 233页 ; 21cm
价格 CNY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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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注解 国家“211工程”三期立项重点课题资助 有书目 (第224-233页) 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认为股权有一定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情形对银行公司治理总体而言较为有利。银行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决策科学和对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但这一制度的引入是否确实必要值得商榷。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关,其与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在功能上实现互补。
书籍简介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一定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情形对银行公司治理总体而言较为有利。银行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决策科学和对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但这一制度的引入是否确实必要值得商榷。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关,其与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在功能上实现互补。此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对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现存的各类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