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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 : 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 : form a perspective of German law and Chinese law |
| 索引号 | D951.622.9/20121 | |
| 分类号 | D951.622.9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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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白江、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1 | |
| ISBN | 978-7-5118-2386-1 | |
| 页数 | Ⅴ, 264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8.00 |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本专著受到上海市教委重点科研创新项目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 有书目 (第240-264页) 本书第一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二章到第六章详细探讨了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第七章对如何在中国《公司法》中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自己的出资份额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第八章将对本书重要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 | |
《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内容简介: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决的中心问题。但是,却存在许多不同的个别问题,它们或者尚未被解决,或者尚存在学术上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一个诸多利益相互斗争的复杂交织体中,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东的利益、继续留存于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第一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了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主要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条件、决定取得的职权划分和取得价格(也即补偿)、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和3款而取得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的规避行为、取得自己出资份额的法律影响和自己出资份额的进一步售出或注销。以前六章对德国法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第七章笔者将视线转向中国法,对如何在中国《公司法》中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第八章将对《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重要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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