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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 |
| 索引号 | D923.24/201314 | |
| 分类号 | D923.24 D923.2(物权) 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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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周珺、 |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 |
| ISBN | 978-7-5620-4644-8 | |
| 页数 | 280页 ; 21cm | |
| 价格 | CNY2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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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
| 注解 | 系“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 (085工程) ”的研究成果 有书目 (第269-280页) 本书第一章重在介绍财产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并论证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受到财产中心主义的影响,第二章重在分析财产中心主义的成因、价值与弊端。第三章为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的“出炉”作一个铺垫和预热。第四章提出了全书的中心思想——同心圆模式的民法体系。第五章是对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的进一步展开和说明。 | |
书籍简介
财产中心主义总的特点是将财产法置于民法的首要地位,将财产法作为民法的主干内容,且习惯于将某些专属于财产法领域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运用于非财产法领域。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受到财产中心主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在设计民法体系时也反映出财产中心主义的倾向。为克服财产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发挥民法作为私法一般法、市民社会基本法、民事生活“宪法”的作用,受费孝通先生“差序格局”理论启发,《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作者周珺建议我国民法可考虑采取同心圆模式的结构体系,民法各部分依次为人法、家庭法、组织法、市场法。须说明的是,《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提出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既无心、无力挑战主流观点和学界通说,也绝非妄想将传统民法体系推倒重来,而只是试图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观察和解读民事生活,希望能够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建构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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