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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欧洲比较公司法 |
| 索引号 | D950.229/20142 | |
| 分类号 | D950.229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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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安登斯、伍尔德里奇、汪丽丽、汪晨、胡曦彦、 | |
| 出版社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4 | |
| ISBN | 978-7-5118-5450-6 | |
| 页数 | 14, 612页 : 图 ; 23cm | |
| 价格 | CNY7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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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
| 注解 | 英文原版由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本书以欧洲七个国家:英、法、德、意、西班牙、比利时、荷兰,作为研究实例,在欧盟尝试进行统一公司法的背景下,作者着重论述了《欧盟公司法指令》、欧洲法院有关这些指令的判例法和在《罗马条约》内公司自由迁移和设立的权利,以及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和欧洲公司。 | |
汪丽丽,女,1977年9月生,安徽南陵人,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长期从事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法学论坛》、《华东经济管理》、《金融法苑》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二十篇,参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上海市哲社、上海证券交易所、山西省社科联、山西省法学会等机构的金融课题研究工作。
汪晨,女,1989年2月生,安徽铜陵人,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在读硕士。
胡曦彦,女,1988年8月生,浙江嘉兴人,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在读硕士。
本书致力于欧洲比较公司法新兴学科的发展。该新兴学科仍然植根于欧盟不同成员国的公司法。欧盟指令提供了框架性规定以及更多的细节。自由流动是很重要的:欧盟通过的指令和法规使设立权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得以实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是另一个重要因素。学术研究提出的深刻见解,推动了这一改革进程。同时,前共产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对其他成员国公司法的了解发挥了核心作用。这种了解对于理解欧盟指令的规定,或者对于理解自己国家或其他成员国公司法的运作可能是必不可少。
在欧盟,公司法新的特征包含:根据其他成员国法律在一国内设立公司、跨境并购和新型欧盟公司形式。其中同时涉及欧盟法律和一个以上成员国的管辖权。此外,无论是在制定政策、修改法律,或是企业规划和交易方面,了解其他成员国的法律都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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