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拱桥--暨南大学学生门户 » 图书馆 » 刑法 » 亲告罪原论 : 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名称 亲告罪原论 : 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索引号 D914.04/201418
分类号 D914.04
D914(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罗欣、
出版社 北京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ISBN 978-7-5102-0086-1
页数 189页 ; 21cm
价格 CNY22.00
标签 法律、
简介
注解 有书目 (第180-187页) 本书从理论、立法、司法层面建立亲告罪研究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并且围绕亲告罪的本原问题、犯罪论问题、司法改革问题、价值论问题、制度论问题五大方面阐述。
作者简介

罗欣,女,生于七十年代,祖籍湖南。先后获武汉大学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各类文章近二百篇,其中在《法学评论》、《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加编撰图书多部,曾获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

书籍简介

《亲告罪原论: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讲述了: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的划分,被害人的举证能力大小也是标准之一,基本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划入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因此,对亲告罪的追诉方式应区别对待,将案情复杂、被害人举证困难的亲告罪纳人公诉亲告罪是符合司法实际的。当然,这种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被害人法律诉求的实现,避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立法却有悖于亲告罪立法的要旨,即基于加害方与被害方两方面的利益平衡,赋予被害人刑罚发动与否的决定权。如果亲告罪适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了侦查的方便,往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失去和解的机会,并且,如果被害人追诉被告人的意愿发生改变,要求撤诉也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