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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宪法学说 |
| 索引号 | D911.04/20053-2 | |
| 分类号 | D911.04 D911.04(学习、研究) D911(国家法、宪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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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施米特、 C.、刘锋、 | |
| 出版社 |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 |
| ISBN | 7-208-05596-3 | |
| 页数 | 485页, [1] 叶图版 : 肖像 ; 23cm | |
| 价格 | CNY42.00 | |
| 标签 | 施米特、政治哲学、法学、宪法学、法理学、宪法、政治、法哲学、 | |
| 简介 | ||
| 注解 | 并列题名取自版权页 有书目和索引 据柏林Duncker & Humblot出版公司1993年版译出・ | |
书籍简介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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