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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国际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 |
| 索引号 | D996.1/57 | |
| 分类号 | D996.1 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D996(国际经济法) D99(国际法)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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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张潇剑、 | |
| 出版社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 |
| ISBN | 7-301-06423-3 | |
| 页数 | 474页 | |
| 价格 | CNY26.00 | |
| 标签 | 国际贸易法、国际法、国际仲裁经济纠纷、 | |
| 简介 | 法学论丛 | |
| 注解 | ||
书籍简介
《国际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主要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c01Ti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共同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格,即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各国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平等协商为基础,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即使受理并做出了裁决,该项裁决也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尽管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少数国家或国际条约承认口头形式。因此。一项仲裁协议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方为有效,须依仲裁地国法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地国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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